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
http://www.ybxww.com 2010-9-12 来源:湖南工会网

来源:湖南工会网  时间:2009年04月08日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2002年10月16日)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以下简称工会经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健全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约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各级工会组织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1、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为此,要通过建立健全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审查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财产管理,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2、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工会依法治会,贯彻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工会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措施。

3、与工会经费和财产相关的经济活动应接受经审会的审查监督。各级工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的责任,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措施上为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更好地发挥经审工作在工会全局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工会经审工作的审查监督体制

4、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5、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审会统一制定。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经审会对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三、加强以审计为基础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

7、健全工会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方案须经同级经审会全委会审查通过,追加专项预算须经同级经审会全委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上年度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应接受同级经审会办公室审计,审计情况应向同级经审会全委会报告,由其审查并形成决议。

8、上级工会经审会有权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经费计拨以及撤并工会组织的财务清算等进行审计。

9、经审会负责对本级工会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由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10、经审会按照同级工会党组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会领导干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为考核、任用和奖惩干部提供依据。

11、经审会应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审计程序,防范、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各级工会应利用审计成果,不断提高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水平。

四、加强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

12、建立健全各级经审组织。凡为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应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经审会的组成人员应有代表性。经审会委员应由政治素质高、办事能力强、有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县级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设常委会。经济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省辖市总工会经审会视工作需要可设常委会。

13、经审会主任应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提出经审会主任候选人选或报批经审会主任人事变动,事先应征求上级经审会的意见。

14、本着精干、高效、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原则,设立经审会办公室。经审会办公室是经审会的工作机构,应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编制。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其职务任免应事先征求同级经审会主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配齐专职经审干部,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应配驻会主任和专职或兼职经审干部;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应设立经审会办公室或配备专职经审干部。各级工会领导机关都应加强经审会办公室力量,充实审计专业人员。

15.加强经审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经审干部队伍。加强培训,提高经审干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经审干部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扎实工作,勤政廉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经审干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五、为工会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16、为保证经审监督的客观公正,经审干部不得从事经审监督范围内的经济管理工作。

17、工会经审会依法独立实施审查、审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同级工会领导班子应认真研究处理。对拒绝、阻碍审查、审计的应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进行严肃处理。经审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时,上级工会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18、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经审会负责人参加同级工会常委会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经审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的制度;研究制定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制度和所属企事业的资产管理办法,应征求同级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的意见。

19、经审会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工会年度预算,经审会办公室经费应列入本级工会机关预算,保证经审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对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20、各级工会要深入研究工会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工会院校应将工会经审工作列入工会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工会报刊应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宣传。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