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ybxww.com 2010-9-11 来源:四川省总工会

日期:2005年4月28日   来源:四川省总工会财务部  

川工发[2005]15号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账户管理,确保工会经济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序地运行,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全国总工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作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工会法》和《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列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县以上工会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和“工会经费工作费户”,基层工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应向银行单独申请开列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单位核算。

二、各级工会开列账户的银行,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合法的金融机构。

三、工会经费账户是依法开列的,严禁多头开户,逃避国家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各级工会的各项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都必须全部纳入工会经费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违规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

四、各级工会开列的银行账户是对工会经费进行管理和核算的专用账户,除有关财会制度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劳动竞赛经费、工会离退休费、劳模会议费等代管经费和正常的往来款项外,其他不属于工会组织所有的经费或资金不得纳入工会经费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违规转移资金提供条件。

五、工会经费账户的各项资金,都必须纳入工会预算,并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的具体开支,要根据审定的预算,按照工会财务归口管理的规定和“一枝笔”审批的原则办理。

六、各级工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

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对以种种借口撤并工会经费账户的违法行为,各级工会要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如不能妥善解决,应尽快报告上级工会。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总工会。 

四川省总工会 

2005年2月23日